6月3日傍晚,家住六安舒城某小区的袁某因孩子考试成绩不理想,为发泄不满情绪,醉酒后将数个花盆和木椅从六楼扔向楼下的小区道路,并在阳台上辱骂过往行人,其高空抛物的行为虽未伤及行人,但危险性极大,引起群众的不满和愤怒。
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火速赶往现场开展调查。案发现场的道路,行人、车辆来往频繁,袁某不顾他人生命财产安全,肆意妄为实施高空抛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条之规定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6月5日,犯罪嫌疑人袁某被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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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故意高空抛物行为最高将以故意杀人罪论处。《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警方提醒,高空抛物可能对行人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如遇高空坠物伤害,保全证据,及时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