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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M起诉只针对鹿晗?吴亦凡工作室自曝与诉讼无关
2023-05-26

SM公司起诉鹿晗

吴亦凡的事件又有了新进展,近日吴亦凡工作室发表声明称,SM公司所有的诉讼只针对鹿晗,与吴亦凡无关。并指出SM公司在发表诉讼鹿晗的声明中提及了吴亦凡,给吴亦凡本人和工作带来了极大影响。

吴亦凡工作室自曝与诉讼无关

韩国SM娱乐公司于2015年2月5日在上海提起诉讼,要求鹿晗吴亦凡中断在中国擅自出演电影等违约行为。2月10日,SM公司对鹿晗及邀请鹿晗出演电影的电影制作方提起了诉讼。昨日鹿晗、吴亦凡发律师函回应韩国SM公司“近期的举动”,称SM公司在中国大陆、香港等地为限制艺人演艺活动向中国演艺机构和媒体发律师函,且直接提起诉讼,其目的是诋毁艺人名誉,扼杀艺人演艺活动。今日(2月13日),吴亦凡工作室再度发表声明,表示SM公司所为已经严重干扰其演艺事业,并表示“未来,针对相关诉讼和其他恶意中伤行为,吴亦凡先生将继续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以下为吴亦凡工作室声明:

近日韩国S.M. Entertainment Co., Ltd(S.M.公司)频繁发布声明,在其所声称的与鹿晗先生的诉讼活动中所涉及的相关媒体新闻稿件,牵涉了本工作室艺人吴亦凡先生,并且S.M.公司以向业内有关机构发函的方式干扰吴亦凡先生的演艺活动,给关心吴亦凡先生的合作者和朋友造成了困扰和担忧,在此,本工作室特代表吴亦凡先生郑重声明如下:

1. 针对S.M.公司在韩国提起的诉讼是裁判吴亦凡先生与S.M.公司委托经纪合约是否有效的唯一诉讼,其诉讼结果也是该委托经纪合约是否有效的唯一裁决结果;

2. 根据S.M.公司的有关声明,S.M.公司所声称的与鹿晗先生之间的诉讼,吴亦凡先生并非当事方;吴亦凡先生也未收到S.M.公司针对其提起的任何诉讼的司法文件;

3. 根据吴亦凡先生曾与S.M.公司签署之经纪合约第六条第1款:“1.甲方(S.M.公司)代理乙方(吴亦凡)与第三人就乙方的演艺活动相关的协议条件和履行方式进行协商签署协议时,不得签署违反乙方明确的意思表示,或与乙方的身体、精神准备状况相违背的协议。”第6款约定“甲方在事先征得乙方书面同意后,可将本协议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或地位转让给第三方。”

吴亦凡先生在韩国提出该经纪合约无效的诉讼,已清楚表明吴亦凡先生不再同意S.M.公司在任何地区代理吴亦凡先生的演艺事务,也不同意S.M.公司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第三方行使任何所谓基于与吴亦凡先生之间经纪合约产生的权利。无论S.M.公司与吴亦凡先生的经纪合约是否有效,任何第三方未经吴先生授权均不得与任何个人和机构就吴亦凡先生在中国地区的任何演艺事业进行交涉;

4. S.M.公司至今尚未取得于中国境内开展演出经纪活动所需的演出经营许可。

S.M.公司在调解过程中,罔顾吴亦凡先生的意愿通过公告、声明、致函等各种方式扭曲事实、误导和干扰业内朋友的做法,不仅与其所表述的契约精神及和解态度相悖,也侵犯了吴亦凡先生的相关权益。尽管吴亦凡先生因S.M.的做法受到困扰,在S.M.公司期间也遭受了许多不欲向人说的委屈,但心中始终尚存对于S.M.公司的感激,这也是吴亦凡先生在韩国诉讼中愿意和解的原因。未来,针对相关诉讼和其他恶意中伤行为,吴亦凡先生将继续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我们在此谨向因吴先生与S.M.公司之间纠纷而遭受无妄之灾的各位朋友与机构表示歉意!

吴亦凡工作室2015年2月13日

SM公司起诉声明全文

S.M.ENTERTAINMENT Co., Ltd。(韩国S.M。娱乐公司, 以下称“SM公司”)作为EXO组合成员——鹿晗、吴亦凡的合法经纪公司,已正式以鹿晗在中国境内擅自从事演艺活动为由,对鹿晗以及聘请鹿晗担任广告代言人的广告主提起了诉讼,该诉讼案已于2015年2月4日在上海的法院立案。就此,为了杜绝鹿晗与吴亦凡今后继续擅自进行演艺活动,并为避免更多的公司利益受到损害,SM公司特发表正式声明如下:

吴亦凡与鹿晗分别于2014年5月、2014年10月通过韩国境内的同一家律师事务所在韩国对SM公司提起了诉讼。在韩国法院尚未就此等诉讼开始正式审理之前,吴亦凡与鹿晗便借EXO组合的超高人气在中国境内无节制地开展电影拍摄、广告代言、出席颁奖典礼等演艺活动。吴亦凡与鹿晗的此等行为,不仅严重侵犯了EXO组合其他成员以及SM公司的权益,而且对SM公司的相关合作方等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

SM公司通过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投入,在短短的两年时间里将EXO组合打造成了世界一流的团体。吴亦凡与鹿晗借SM公司通过不懈努力打造而成的EXO组合取得超高人气后,在无任何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无视契约、信赖及道德,仅为了个人私利便无故脱离了EXO组合。吴亦凡与鹿晗的此等行为,不仅是属于严重背弃SM公司与EXO组合其他成员给予之绝对信赖的不道德行为,更是一种滥用法律的行为。

SM公司与吴亦凡、鹿晗签署的专属经纪协议,在韩国法院作出最终的确定判决之前仍继续有效。吴亦凡、鹿晗于此期间擅自进行的商业活动、广告代言、电影拍摄等一切演艺活动,均为严重违约行为,SM公司必将会追究其一切法律责任。同时,协助或附和该二人违约行为的任何公司及个人,亦构成对SM公司及EXO组合权益的侵害,SM公司亦将保留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就此,SM公司正式委托中国的金杜律师事务所对鹿晗及聘用鹿晗的广告主提起了诉讼,SM公司日后亦会通过采取一切法律措施,继续在中国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全力维护SM公司、EXO组合以及其他善意合作方的合法权益。

S.M.ENTERTAINMENT Co.,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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